法律援助程序

发布时间:2016-08-31   来源: 司法局

1、法律援助咨询(申请人向接待人员陈述案件基本情况);

2、填写法律援助登记卡(向所辖市、县区法律援助心提出援助申请);

3、申请人递交有关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领取最低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其它材料。

4、主任审批

(1)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援助通知书;

(2)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三日起五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五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

5、符合条件作出予以援助通知书;

6、到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签订协议。